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2月至今,张某在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经四川自贡人罗某介绍,从卢某处收买烟草并运至山东省寿光市出售,2014年4月,两边买卖被当场抄获,烟草重近一万斤。
据悉,2014年4月3日,青岛市李沧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青岛市城阳区双埠物流园门口抄获烟草一宗,该宗烟草系张某自卢某处收买,后张某被捕获。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判定,该宗烟草共重4509.3公斤,归于《山东省涉烟违背违法案件物品价格判定核算规范》中烟叶分类中的第7类,涉案价值人民币6万多元。
2014年4月22日,卢某被捕获,民警在卢某坐落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清泉村的住处 ,抄获没有出售的烟草3770公斤、盘纸511盘、克己雪茄烟2.86万支。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判定,上述烟草制品归于《山东省涉烟违背违法案件物品价格判定核算规范》中烟叶分类中的第7类,依据四川省2014年劣等烤烟收买价格,涉案烟草价值人民币39585元,包含盘纸、雪茄烟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261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数额为68315.9元,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数额为145576.9元。
李沧法院以为,张某、卢某违背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营烟草专卖品,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运营罪。卢某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分,且不得假释。李沧法院判定如下:张某犯非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卢某犯非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