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交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运地或许所在地在境内)出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则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认的出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则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即以两种办法核算的应交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交税额。我国现在只对卷烟和白酒选用复合征收办法。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交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出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出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交税时,按当期出产领用数量核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交纳的消费税税款。
交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交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照交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依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